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審查辦法

中小企業進駐及審查辦法

發佈日期 2018-07-12

1.中小企業進駐創新育成中心申請要點

(1) 申請資格 
凡在中華民國境內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,以科技研發產出及創意文化產業為營業項目,其公司計畫具創新性且已具雛型,均可提出申請。

(2) 申請文件
●中小企業進駐創新育成中心申請書(附錄一) 
●同意審查聲明書(附錄二) 
●中小企業營運計畫構想書(附錄三) 
●中小企業與國立台灣藝術大學教授合作備忘錄(附錄四) 
●公司登記證或商業登記證及營利事業登記影本

(3) 申請時間
自創新育成中心成立之日起隨時受理申請。

(4) 申請結果通知及申覆
每一申請人之申請結果,將由創新育成中心於該申請案正式建案日起三十天內書面通知。未獲通過之申請案,申請人於一個月內得提出申覆一次。經申覆後仍未獲通過者,其申請文件得全部退還,但半年內不得再提出類似申請者。

 

2.進駐申請評審辦法

(1) 創新育成中心為提升培育成效,公開評選適合中小企業進駐,特訂定本評審辦法,以提供業界申請進駐參考。

(2) 創新育成中心為進行評審作業,得由該中心推動委員會委員評審之。推動委員會之成員,由創新育成中心視個案邀產、官、學、研之專家學者,以合約聘任之。合約內容包括聘期、職掌及保密條款,創新育成中心主持人為推動委員會當然委員兼召集人。

(3) 審查時間
●中小於受理進駐申請案起二十天內進行書面技術審查,十天內進行推動委員會評審會議
●全程審查時間不逾四週。(不含資料補正)

(4) 審查程序
●由創新育成中心先做初步文件查驗。 
●邀請相關學者專家進行書面技術審查。
●技術審查未通過者,申請人於一個月內得提出申覆,並由創新育成中心進行技術複審。 
●召開推動委員會評審會議,請申請人列席簡報說明。

(5)審查應備文件 
●與創新育成中心教授簽訂之合作備忘錄(由廠商提供) 
●申請書(由廠商提供)
●營運構想書(由廠商提供)
●技術審查書面意見表(由創新育成中心提供)

(6)技術審查人選 
●由創新育成中心依競爭者迴避原則,邀請產、學界人士一至三位擔任之
●申請人亦得推薦技術審查人選一位
●創新育成中心得聘請技術審查人為該案推動委員會委員

(7)審查委員會評審要點
●申請資格
●主力技術或產品之創新性及經濟效益
●營運計畫可行性及可塑性
●團隊成員經營企圖心、投入時間、執行能力及成功機會
●未來三年內之財務評估
●回饋計畫

審查結果於審畢後七天內以書面回覆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