遷離畢業及展延方法
發佈日期
2018-09-16
1.中小企業進駐創新育成中心申請要點
(1)申請資格
凡在中華民國境內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,以文化創意產業為營業項目以及創新事業,其公司計畫具創新性且已具雛型,均可提出申請。
(2)申請文件
●中小企業進駐創新育成中心申請書
●同意審查聲明書
●中小企業營運計畫構想書
●中小企業與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教授合作備忘錄
●公司登記證或商業登記證及營利事業登記影本
(3)申請時間
自創新育成中心成立之日起隨時受理申請。
(4)申請結果通知及申覆
每一申請人之申請結果,將由創新育成中心於該申請案正式建案日起三十天內書面通知。未獲通過之申請案,申請人於一個月內得提出申覆一次。經申覆後仍未獲通過者,其申請文件得全部退還,且半年內不得再提出類似申請。
2.進駐申請評審辦法
(1)創新育成中心為提升培育成效,公開評選適合中小企業進駐,特訂定本評審辦法,以提供業界申請進駐參考。
(2)創新育成中心為進行評審作業,得由中心審查委員會委員評審之。審查委員會之成員,由創新育成中心視個案邀產、官、學、研之專家學者,以合約聘任之。合約內容包括聘期、職掌及保密條款,創新育成中心主持人為推動委員會當然委員兼召集人。
(3)審查時間
●中小於受理進駐申請案起二十天內進行書面技術審查,十天內進行推動委員會評審會議。
●全程審查時間不逾四週。(不含資料補正)
(4)審查程序
●由創新育成中心先做初步文件查驗。
●邀請相關學者專家進行書面技術審查。
●技術審查未通過者,申請人於一個月內得提出申覆,並由創新育成中心進行技術複審。
●召開申覆審查會議,請申請人列席簡報說明。
(5)審查應備文件
●與創新育成中心教授簽訂之合作備忘錄(由廠商提供)
●申請書(由廠商提供)
●營運構想書(由廠商提供)
●技術審查書面意見表(由創新育成中心提供)
(6)技術審查人選
●由創新育成中心依競爭者迴避原則,邀請產、學界人士一至三位擔任之。
●申請人亦得推薦技術審查人選一位。
●創新育成中心得聘請技術審查人為該案審查會委員。
(7)審查委員會評審要點
●申請資格。
●主力技術或產品之創新性及經濟效益。
●營運計畫可行性及可塑性。
●團隊成員經營企圖心、投入時間、執行能力及成功機會。
●未來三年內之財務評估。
●回饋計畫。
(8)審查結果於審畢後七天內以書面回覆之
3.進駐期限:
進駐合約以一年為期,每年進行進駐審查,審查通過得以簽約。
進駐輔導期限以三年為限,延長以每次一年為原則,總進駐時間不得超過5年。
4.畢業或遷離:
●已達合約期限。
●企業達到預期輔導目標。
●企業內部營運考量。
4.強制遷離準則:進駐企業若有下列狀況,創新育成中心得提前與其終止合約並限期(一個月內)遷離:
(1)應繳費用逾三個月未結清。
(2)進駐人員涉及違法情事,經調查屬實。
(3)營業項目與申請進駐項目不符。
(4)違反雙方所簽合約。
(5)影響雙方合作關係之訴訟發生時。
(6)其他重大事項,足以毀損或妨害國立臺灣藝術大學信譽。